首页
>政务公开>法规文件>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索引号11370000MB284723XW/2024-0017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药品市场处 组配分类文字解读
发文日期2024-11-29 文件编号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11- 29 17: 13 浏览次数:

问题:《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王群:《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大的变化是调整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权。自2025年1月1日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事权由各市行政审批部局调整为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实施,明确了药品连锁企业总部应具备的条件以及10家以上连锁门店要求,在开办药品连锁企业总部时需提交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基本情况信息。

问题: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有什么要求?

王群: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委托储存配送的除外)。其中连锁总部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最低处层高不低于5米(二层以上最低处不低于4米)。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营业场所设在同一楼层的,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设施。

问题: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采购药品有什么要求?

王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对所属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应当从总部采购药品,不得外采,统一由总部的配送中心直接配送。在紧急情况下,经连锁企业总部批准,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的药品可调剂使用,连锁企业总部对调剂使用药品的来源去向和质量负责。

问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如何办理委托储存配送?

王群:根据《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同一企业集团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委托一家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双方做好计算机系统对接、质量审计等工作,明确药品质量责任。同时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事项,准予许可后,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专家:王群,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检查四部副部长


        相关链接: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